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52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92號刑事判決(下合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義公平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收受系爭判決後,依法得提起上訴而未上訴,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