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南市政府違反憲法規定,將聲請人祖產土地登記為所有人,惟臺南市政府及其環境保護局以府地劃字第1110221219號及環秘字第1110059546號函(下併稱系爭函)拒絕陳情,爰請求塗銷登記該土地及其地上建物之所有權人及管理者,並請求損害賠償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