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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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51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04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7月28日
  • 聲請人
  • 邱佳怡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46號刑事判決(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二)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惟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系爭判決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即已送達,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本件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四、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147、1148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部分未提出上訴理由及部分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未提出上訴理由駁回部分,並未用盡法定救濟程序,應不受理。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駁回部分,應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147、1148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查確定終局判決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而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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