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認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執更島字第103號、第104號執行指揮書等,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罪責相當原則、平等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摘之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