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523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741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7月25日
  • 聲請人
  • 李建國
  • 案由
    • 聲請人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30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觀執字第120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中華民國86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及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並附具相關佐證資料提出於憲法法庭;復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第7款及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聲請人曾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抗字第175號刑事裁定駁回其抗告,聲請人原得依法就其駁回之裁定提起再抗告而未提起,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復查,本件聲請人並未依法附具系爭執行指揮書提出於憲法法庭,即與前開要件不符;且執行指揮書之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均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