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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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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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51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583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7月28日
  • 聲請人
  • 林淑華
  • 案由
    • 聲請人因自訴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124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使人民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若因權貴玩法弄權,憲法第15條規定所保障之工作權及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將形同虛設。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正本係於109年11月18日作成,並於110年4月16日,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分別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決議不受理,堪認聲請人至遲於110年4月16日即已收受確定終局判決。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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