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交易金額為新臺幣數千元不等,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故認其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未就毒品數量、交易金額多寡作為法定刑度之通盤考量,違反公平比例原則而違憲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三、查聲請人未就系爭裁定依法提起抗告,故系爭裁定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