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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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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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55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292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7月27日
  • 聲請人
  • 楊美麗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刑法第47條第1項不符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等語,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書所載,未具體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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