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刑法第47條第1項不符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等語,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書所載,未具體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