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憲裁字第458號
本件不受理。
一、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核本件聲請書所載,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另呂大法官太郎並非本審查庭成員,是本件自不生其應否迴避之問題,併此敘明。
黃虹霞
詹森林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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