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憲裁字第456號
本件不受理。
一、 聲請人主張略以:110年執助惻字第601號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不分情節輕重,均以死刑、無期徒刑為法定刑,與比例原則不符等語。
二、 按人民對於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認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 惟查聲請人未據確定終局裁判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黃虹霞
詹森林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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