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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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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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48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679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7月22日
  • 聲請人
  • 林聖欽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販賣第一級毒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聲請書誤植為判決,下稱系爭裁定),依中華民國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所判處之刑度過重,顯見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據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審理程序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後段、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查系爭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自不得據以聲請系爭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亦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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