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48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686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7月21日
  • 聲請人
  • 俞呈勳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毒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與95年度訴字第751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並於93年1月9日生效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毒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令觀察、勒戒,卻遭重行起訴、雙重裁罰,經同院95年度訴字第75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且依中華民國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並於93年1月9日生效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聲請人係5年內再犯,並三犯以上,現又須先送勒戒。故認系爭裁定、系爭判決及系爭規定係同一案件雙重裁罰,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疑義,請求將裁判撤銷,並使聲請人得聲請刑事補償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及系爭判決均未依法提起救濟,其即皆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故聲請人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