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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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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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463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50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7月21日
  • 聲請人
  • 高錫川
  • 案由
    • 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14號確定終局裁定及行政法院87年度判字第1084號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行政法院87年度判字第1084號判決違法廢棄同院86年判字第1292號判決,違反憲法第15條、第18條及第23條;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14號裁定以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5年再審期間限制為由,認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有違背憲法第1條、第16條、第78條、第80條、第173條及司法院釋字第177號、第185號解釋等之疑義。
      
    •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行政法院87年度判字第1084號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依上開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予不受理。
      
    • 三、次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訴法明定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核聲請人所陳,並未具體指摘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14號確定終局裁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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