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8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對系爭判決原得依法提起上訴卻未提起,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是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