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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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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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48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069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7月21日
  • 聲請人
  • 江耀禮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102年執更字第158號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公平比例原則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又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未據確定終局裁判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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