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106年執緝峰字第1318號、107年執峰字第3824號,及其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又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未據確定終局裁判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