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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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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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495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641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7月22日
  • 聲請人
  • 蔡昇祐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500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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