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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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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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493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028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7月22日
  • 聲請人
  • 吳禮樹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31號刑事裁定(聲請人誤載為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法定刑顯有違憲疑義等語。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即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 三、經查:(一)本件聲請案係於111年6月22日收文,其持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決係於108年5月23日執行結案,可知應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二)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從而聲請人自不得以系爭規定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
      
    •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所述要件有所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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