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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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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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47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528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7月21日
  • 聲請人
  • 廖栢崇
  • 案由
    • 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578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286號及第2308號刑事判決予以論罪科刑,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71號及第1333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上訴確定。其聲請再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21號刑事裁定駁回聲請,其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578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以抗告無理由為由,駁回抗告確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21號刑事裁定及確定終局裁定均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規定,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亦有明文。
      
    • 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從而,本審查庭爰依上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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