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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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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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470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017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7月21日
  • 聲請人
  • 賴惠珠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47號(下稱系爭判決一)、104年度訴字第76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105年度聲字第2356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22條、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關於聲請法規範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憲訴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二)查系爭判決一、二及系爭裁定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依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合先敘明。又查聲請人依法得就系爭判決一及二提起上訴,並得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未依法定程序提起上訴、抗告,或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之,未盡審級救濟程序,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
      
    • 三、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又按本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
      
    • (二)查系爭判決一、二及系爭裁定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且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與上開規定不合。
      
    • 四、綜上,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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