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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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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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46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857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7月21日
  • 聲請人
  • 張蔭宇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494號(下稱系爭判決)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0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其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對人民之生存權及人身自由造成重大侵害,並違反憲法之罪刑相當原則及第23條之比例原則,應宣告其立即失效。(二)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應予以補充或變更之等語。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系爭判決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完成送達,故本件聲請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又查聲請人得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但未為之,是系爭判決非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變更、補充解釋。故本件聲請,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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