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81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將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所定不同之計算標準,相互援用,得出已就業且有薪資證明者,因薪資低於基本工資仍應依基本工資核定之結論,與法律之明文規定相牴觸,且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不符立法本旨,有違依法行政原則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確定終局判決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送達於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