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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445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691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7月19日
  • 聲請人
  • 游啓偉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27號民事裁定(下稱終審裁定)持與該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相同之裁判見解,認聲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及第468條規定所提之第三審上訴,應受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之限制,並據此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係逾越系爭規定另做法律所無之限制,恣意剝奪聲請人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財產權,牴觸憲法第15條與第16條之財產權及訴訟權保障,違反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29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持與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86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相同之裁判見解,認債權讓與簽署時,即為民事訴訟法第401條所定繼受法律關係時,而非民法第297條所定通知債權讓與生效時,係在非必要範圍內逾越法律規定,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恣意剝奪聲請人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財產權,牴觸憲法第15條與第16條之財產權及訴訟權保障,違反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三)終審裁定持與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4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相同之裁判見解,認聲請人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指摘其為不當,應加以駁回,屬必要範圍外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恣意剝奪聲請人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財產權,牴觸憲法第15條與第16條之財產權及訴訟權保障,違反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四)系爭裁定一及二,依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規定,與判例之效力相同,且與系爭判例,係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修正後3年內之確定終局裁判所援用,故可據該條規定聲請憲法解釋等語。
      
    • 二、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二)另按最高法院於107年12月7日法院組織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於107年12月7日法院組織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後3年內,人民於上開條文施行後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 (三)查終審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決之。又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終審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故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終審裁定及系爭判決所持裁判見解之當否,未具體敘明系爭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令於客觀上有牴觸憲法之處,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又依前揭法院組織法規定,聲請人就系爭判例已不得準用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憲法審查。至於系爭裁定一及二,因非判例,自不生得否依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憲法審查之問題。
      
    • 三、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終審裁定既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完成送達,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提出聲請。
      
    • 四、是本件聲請,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不受理,自不生是否與110年度憲二字第546號黃小鳳聲請案合併審理之問題,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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