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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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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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42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711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7月15日
  • 聲請人
  • 陳媁筠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30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94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10條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自中華民國98年10月25日入監服刑迄今已12年之久,依司法改革基金會來函,得知憲法法庭業已受理相關案件,爰請求司法人道救濟。聲請人聲請宣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3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更(一)字第581號刑事裁定(下依序稱系爭裁定一及二),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10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比例、罪刑相當及平等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藉以重新審理其所犯案件,在合理範圍內減輕刑期等語。
      
    • 二、按人民據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審理程序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後段、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 三、查系爭裁定一並非確定終局裁定,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次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二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94號刑事裁定以無理由駁回,是此部分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惟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亦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大審法規定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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