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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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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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40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82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7月11日
  • 聲請人
  • 郭福裕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83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	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83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就法定刑為死刑及無期徒刑部分,於犯罪輕微且情堪憫恕之情形,縱得減輕其刑,仍屬罪刑不相當而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60條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	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亦定有明文。末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其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 三、	查,聲請人並未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其聲請與前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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