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08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對於民法第153條規定及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之見解,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23條、第80條及第153條第1項及第170條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再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法規範違憲審查部分,核聲請書意旨,並未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規範有何違憲之處,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本件聲請裁判違憲審查部分,查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作成確定終局判決之正本,聲請人並曾於110年1月15日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司法院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決議不受理在案,堪認聲請人至遲於110年1月15日即已收受確定終局判決。是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