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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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40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89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7月14日
  • 聲請人
  • 陳文德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08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對於民法第153條規定及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之見解,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23條、第80條及第153條第1項及第170條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再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本件聲請法規範違憲審查部分,核聲請書意旨,並未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規範有何違憲之處,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 四、本件聲請裁判違憲審查部分,查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作成確定終局判決之正本,聲請人並曾於110年1月15日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司法院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決議不受理在案,堪認聲請人至遲於110年1月15日即已收受確定終局判決。是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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