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64號(下稱系爭裁定一)及110年度聲再字第650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收受系爭裁定一及二後,原得依法提起抗告,然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提起抗告,核與前揭要件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