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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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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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39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7月07日
  • 聲請人
  • 余惠英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75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24條及第171條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查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係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國字第3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受理與否,則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11年1月14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109年11月26日作成,其上訴三審之系爭裁定亦於110年5月13日駁回而確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自不得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復查確定終局判決係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判決駁回聲請人主張國家賠償之請求,而非以系爭規定為裁判基礎,故系爭規定自不得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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