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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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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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423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712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7月14日
  • 聲請人
  • 蕭盛耀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743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
      
    •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又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39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次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及系爭解釋,聲請人自不得據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不受理。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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