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273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修正發布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18條及信賴保護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如何牴觸憲法,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