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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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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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395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613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7月07日
  • 聲請人
  • 陳昌正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38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83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販賣第一級毒品,先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3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依中華民國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判決有罪,並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至7年11月不等,併同他罪,共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後又因相同犯行,為第一審法院依系爭規定判決有罪,並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7月及7年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聲請人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83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又予駁回。聲請人認系爭規定概以死刑及無期徒刑為法定本刑,過於嚴苛,無法考量個案情況,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爰聲請系爭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據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審理程序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後段、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及二均未依法提起上訴,系爭判決一及二即非上開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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