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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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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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39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27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7月08日
  • 聲請人
  • 蘇聖元
  • 案由
    • 聲請人為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34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239號刑事判決,對於刑法第201條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之構成要件解釋錯誤,違反罪刑法定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又上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01條,法定本刑顯然過重,牴觸罪刑相當原則,蓋該條文自刑法制定時起均未曾修正,有價證券在交易上重要性顯著降低之現今社會環境下,應檢討改進。
      
    •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239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34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34號刑事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四、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 (二)經查:聲請人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之認事用法,未具體指摘刑法第201條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此部分聲請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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