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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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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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37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70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7月04日
  • 聲請人
  • 彭耀華
  • 案由
    • 聲請人因考試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並聲請憲法法庭大法官迴避及聲請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不受理。
      
    • 二、其餘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考試事件,認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67號判決及裁定(下稱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並聲請憲法法庭大法官迴避及聲請暫時處分。
      
    •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收受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後,原得依法分別提起上訴及抗告,然聲請人並未依各該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均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其餘所請均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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