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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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37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562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7月04日
  • 聲請人
  • 謝和翰
  • 案由
    • 聲請人為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	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705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錯誤認其所提之訴訟為刑事案件;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483號、109年度裁字第839號、第2186號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二),以及110年度聲再字第449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三)錯誤駁回聲請人之再審;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第5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憲等語。
      
    • 二、	關於持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1、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又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2、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均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且其內容亦無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情,是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不得就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1、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2、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既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則持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是否受理,應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即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之。
      
    • 3、惟查系爭規定未經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系爭規定為聲請客體,是此部分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不符。
      
    • 三、	關於持確定終局裁定三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就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系爭規定未經確定終局裁定三所適用,聲請人不得以之為聲請客體,故此部分聲請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至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則並未敘明確定終局裁定三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 四、	綜上,本件聲請就持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為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持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不符;持確定終局裁定三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持確定終局裁定三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7款及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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