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110年度憲二字第493號不受理決議,以聲請人未具體敘明系爭要點及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為由駁回,與聲請人所提四件補充理由書不符,爰重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若仍遭駁回,聲請人請求全卷電子卷。
二、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實屬對上開不受理決議聲明不服;又重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至聲請人表示若仍遭駁回,聲請人請求全卷電子卷證部分,聲請人應依相關規定聲請閱覽卷宗,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