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8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濫用司法權,違法限制聲請人基於行政訴訟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之權利,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