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聲請人主張略以: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90年法仁字判字第5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對聲請人所提之疑問進行查證,欠缺嚴格之證據法則,違反論理法則,有違憲法等語。
二、 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系爭判決係於90年1月16日作成,聲請人依法得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而系爭判決關於聲請人部分係於90年2月26日確定,是系爭判決已於憲法訴訟施行前已送達,故聲請人自不得就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