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02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4條等規定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雖聲請解釋憲法,惟核聲請書內容,係指摘系爭判決違反上開憲法規定,是本件聲請,為裁判憲法審查案,先予敘明。惟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依上揭規定,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