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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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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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38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95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7月05日
  • 聲請人
  • 林維真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40號、第141號、第142號刑事判決(下併稱系爭判決一),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93號、第2384號及第2385號刑事判決(下併稱系爭判決二)以聲請人上訴未敘述理由,亦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且於系爭判決二作成前仍未提出,上訴自非合法,予以駁回。是系爭判決一及二,非屬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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