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80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認事用法有牴觸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再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同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64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最高法院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並未敘明系爭判決所適用之何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前已收受系爭判決及系爭最高法院判決,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規定,亦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