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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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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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333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90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6月23日
  • 聲請人
  • 於東鯤
  • 案由
    • 聲請人因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28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一罪四罰,而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784號裁定,以聲請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為由,為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判決,與前揭要件不合。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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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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