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83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事用法及所適用之法規範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收受系爭裁定後,原得依法提起抗告卻逾期提起,故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提起抗告,核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合,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