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件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4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事用法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3項及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並未敘明系爭裁定所適用之何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前已收受系爭裁定,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規定,亦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