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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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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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33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30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6月23日
  • 聲請人
  • 陳奕穎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章建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 本件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4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事用法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3項及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並未敘明系爭裁定所適用之何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前已收受系爭裁定,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規定,亦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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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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