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48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 查,聲請人曾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93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認上訴無理由,以系爭判決駁回之,該判決不得上訴,是本件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如何牴觸憲法,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