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370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05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6月29日
  • 聲請人
  • 廖麗綢
  • 案由
    • 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續為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48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81號(下稱系爭不受理裁定),以系爭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不得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及未用盡審級救濟,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惟憲訴法規定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前已送達者,得於該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因此,本案仍可聲請。系爭不受理裁定有以上違誤,再行聲請釋憲,請求續為審理,俾能追訴被迫提早退出職場之損失賠償等語。
      
    • 二、按對於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或聲請不合法定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憲訴法明定對於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亦無得聲請續行審理之規定。本件聲請,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