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35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49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6月29日
  • 聲請人
  • 温錦程
  • 案由
    • 聲請人為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案件,認最高檢察署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台自111非102字第11199007431號函,所援用之司法院釋字第741號解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檢察署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台自111非102字第11199007431號函,所援用之司法院釋字第741號解釋,不允許聲請人以外經法院適用相同受違憲宣告法規範而受有罪判決之人依非常上訴程序提起救濟,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據以聲請者並非確定終局裁判,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摘之最高檢察署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不得據以聲請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