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05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修正前及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同條第1項,未區分犯罪情節,均以法定本刑處罰,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罪刑相當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056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23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駁回上訴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
四、至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另行審理,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