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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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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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365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505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6月29日
  • 聲請人
  • 游凡緯
  • 案由
    • 因強盜殺人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強盜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005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3條第2款(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7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主張略以:系爭規定二未區分無期徒刑初犯及無期徒刑累犯,一律就經判處無期徒刑者得報請假釋之年限定為25年,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之保障意旨,並違反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即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又,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是本件聲請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上開規定決之。次查,系爭規定一及二均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尚不得以之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況聲請人就系爭規定一部分之聲請,亦未表明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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