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34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60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6月24日
  • 聲請人
  • 彭耀華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回復所有權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依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2項及第59條第1項規定,請求憲法法庭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續行補充判決等語。
      
    • 二、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 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 (二)經查:1、系爭裁定係於102年7月5日送達聲請人,是聲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2、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依法得提起抗告,卻未提起抗告而告確定,是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持以聲請法規範審查。
      
    • 三、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所明定。
      
    • (二)經查:本件聲請案係於111年5月25日收文,又系爭裁定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且非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確定終局裁判,依上揭規定,聲請人尚不得持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