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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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345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3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6月24日
  • 聲請人
  • 鄭諺鍠
  • 案由
    • 聲請人為妨害性自主及其再審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及其再審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80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訴字第6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及第267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及一事不二理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關於確定終局裁定部分
      
    •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及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同條第3項定有明文。
      
    • (二)就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確定終局裁定之證據取捨有所指摘,尚難認已具體敘明有憲法上何種權利受如何之侵害,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應不受理。
      
    • 三、關於系爭判決部分
      
    • (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之規定。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系爭判決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業已送達,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至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系爭判決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審查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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